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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点击数: 492发布时间:2012年7月26日

苏食药监规〔2012〕2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现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样式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式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专职(一级)、兼职(二级)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一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

(一级)或兼职(二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后,应当在10天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向《餐饮服务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备案。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其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解聘,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三)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