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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作者:来源: 点击数: 242发布时间:2013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苏州市吴中区生物医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Wuzhong Bio-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WBIA。
    第二条  苏州市吴中区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组建,是苏州市吴中区生物医药及相关业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根据国家发展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的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本区生物医药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区生物医药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苏州市吴中区工商业联合会协助主管协会业务指导,登记主管机关是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吴中区工商业联合会、吴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2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会员的桥梁和纽带,当好政府管理生物医药行业的助手。
    (二)引导会员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
    (三)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交流和合作,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帮助会员企业做好业内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五)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协会公约,促进行业自律,倡导公平正当有序竞争。
    (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会员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各省、市生物医药行业界的交流和合作。
    (八)完成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吴中区工商业联合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苏州市吴中区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一)在本区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物医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申请批准后加入本会。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后加入本会。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区登记的生物医药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后加入本会。
    (二)生物医药行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个体医药业的代表性人士,经申请批准后,也可以参加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愿意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请求帮助解决问题的权利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加强行业自律;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是本会的专职管理人员,主持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收缴标准是:会长单位30000—50000元,副会长单位 12000—1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5000元,会员单位1000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协会日常办公开支、出版会刊、聘用人员工资和补贴、对外联络交流活动支出和其他合法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吴中区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